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8)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0-28
案號:壢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淳佑 被 告 廖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81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8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