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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0-16)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0-16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15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葉家威  
被      告  張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174元,及其中新臺幣8,252元部
    分,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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