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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5-09-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4 案號:壢司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吳俊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擬以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通知
    相對人戶籍址,惟相對人戶籍已設置於桃園○○○○○○○○○,相
    對人現已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楊梅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國102年10月14日中院東民執102司執四字第48245號債權
    憑證債權憑證,其上所載相對人地址亦為桃園○○○○○○○○之地
    址,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
    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
    ,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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