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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2025-11-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世森  
送達代收人  劉淑芬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岢娢  

            李世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70元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
    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
    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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