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2-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11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2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梁懷德(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張瑞蓮
曾張金妹
孫張金妹
陳張阿妹
鄒張秀葵
徐張辛娥
吳張蘭香
張汶光
張德安
張澄安
范明洲
范逢霖
范雪琴
范明星
李松郎
張年富
張春蘭
張嬌蘭
張秋蘭
張玉蘭
張家榆
張鳳蘭
張逸凱
張怡芳
李鴻
李伊雯
戴金炎
戴金祿
戴瑞琴
許戴瑞珠
戴瑞彩
張兆平
張兆興
張兆庭
張兆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附表二編號16李松郎「應繼分比
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之記載,應更正為「2475分之14」
;附表二編號26李鴻「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之
記載,應更正為「9900分之71」;附表二編號27李伊雯「應繼分
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之記載,應更正為「9900分之7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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