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M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2026-05-29)
其他/待認定
CLEM
2026-05-29
案號:壢秩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5年度壢秩字第7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湯育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5年5月18日中警分刑字第11500443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湯育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2,00
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湯育璋於下列時間及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㈠時間:民國115年5月11日下午5時45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中壢區龍福一街及龍東十三街交岔路口。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讓與扣留保管物所有權
同意書、現場照片3張。
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違序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
承不諱,且有上開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
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與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及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