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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費(2026-03-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彰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啟洲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
    記載完整之原因事實),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
    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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