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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04-27 案號:彰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簡字第21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謝翔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3,689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6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3,689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起訴後業已變更為陳瑞興,有公司
    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頁),故陳瑞興於民國
    115年4月2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51頁),核與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12月15日、114年5月12日簽訂銀角
    零卡分期付款/應收帳款轉讓申請暨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購買商品,且分期總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萬2,9
    99元、5萬2,999元、1萬2,614元,並分期24期、24期、24期
    ,除第1期付款2,215元、2,215元、539元外,其餘各期則按
    月分期付款2,208元、2,208元、525元;嗣富邦媒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將對被告之價金分期付款債權讓與給原告,但被
    告之後並未遵期繳納款項,顯已違反系爭契約第11條之約定
    ,應視為全部到期,故原告依系爭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所積欠之分期總價4萬853元、4萬853元、1
    萬1,983元等共計9萬3,689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一項所
    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繳款明細、身
    分證為證,故堪認上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
    、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關於假執行之說明:原告勝訴部分,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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