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2025-11-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彰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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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竣寓(原名梁嘉營、梁敬旻)、梁**等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三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
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
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算至起訴時原告之債權總額,計
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查報本
件原告主張之債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1月3日)
止之債權總額(並請分列本金、利息等各項金額),及主張撤
銷標的之價額(即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依據及計算式,再擇其
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須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390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
,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㈡被告梁竣寓於114年3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㈢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
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三、請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
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附表,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
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正確之聲明、附表
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異動謄本、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系爭不動產
編號 財產種類 坐落所在地 面積 權利範圍 1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83平方公尺 全部 2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396平方公尺 7259/145800 3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341平方公尺 7259/145800 4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28平方公尺 3/24 5 房屋 彰化縣○○鄉○○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鄉○○巷00○00號) 一層49.73平方公尺、二層49.73平方公尺、三層49.73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24.04平方公尺,總面積173.23平方公尺;陽台12.47平方公尺 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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