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等(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彰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738號
原      告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韻智  
送達代收人  黃賢楨  
            劉芯伶  
被      告  楊長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合意管轄係訴訟上契約行為,當事人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
    轄,故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
    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86台抗字第139號裁定
    、103年台抗字第917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4年
    度司促字第4768號核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被告之住所地
    雖在本院轄區之彰化縣,惟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口袋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受託買賣開戶契約書約定:「參、受託買賣有價證
    券受託契約…十三、受託人與口袋證券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
    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
    約…九、受託人與口袋證券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
    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拾肆、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受託人與口袋證券雙方間因本契約
    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拾伍、辦理應付當日沖銷
    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非當沖交易資格申請)…第十條
    (爭議處理)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
    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之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買賣開戶
    契約書在卷可稽,足認兩造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
    轄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及專屬管
    轄之法律關係。故依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已違反上
    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