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等(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彰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738號
原 告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韻智
送達代收人 黃賢楨
劉芯伶
被 告 楊長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合意管轄係訴訟上契約行為,當事人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
轄,故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
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86台抗字第139號裁定
、103年台抗字第917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4年
度司促字第4768號核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被告之住所地
雖在本院轄區之彰化縣,惟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口袋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受託買賣開戶契約書約定:「參、受託買賣有價證
券受託契約…十三、受託人與口袋證券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
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
約…九、受託人與口袋證券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
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拾肆、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受託人與口袋證券雙方間因本契約
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拾伍、辦理應付當日沖銷
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非當沖交易資格申請)…第十條
(爭議處理)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
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之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買賣開戶
契約書在卷可稽,足認兩造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
轄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及專屬管
轄之法律關係。故依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已違反上
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