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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31)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95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邱昱緯  
被      告  柯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9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80,910元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民國) 週年 利率 1 14,164元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7,795元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8,951元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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