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31)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彰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95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邱昱緯 被 告 柯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9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80,910元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民國) 週年 利率 1 14,164元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7,795元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8,951元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