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1-13)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1-13
案號:彰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72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葉家威
被 告 王詩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47元,及其中新臺幣4,353元自
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3,247元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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