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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聲請調解(2026-0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彰司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司調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佳蓉、林進飛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
    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行政團隊應就聲請調解
    事件、強制調解事件進行篩選,如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得逕以裁定駁回。法院加強辦理民事
    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5條亦有明定。該條之立法理由略以:
    「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擴大強制調解事件之範圍,各地方法院
    強制調解事件勢必增加,案件篩選機制之建立相形重要。唯
    有落實篩選機制,將當事人無調解意願、不能調解、顯無調
    解必要、顯無成立調解之望等事件,予以排除,始能有效運
    用調解資源,避免造成程序浪費。至具體個案有無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則由行政團隊依據當事人所
    提書狀、案件詢問表、卷證資料、行政團隊查詢紀錄等為綜
    合判斷。」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林佳蓉、林進飛回復所
    有權移轉登記。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影本,通知相對人
    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惟相對人林進飛業已陳報其無到院調
    解之意願,相對人林佳蓉則逾期未陳述等情,有本院簡易庭
    通知函、送達證書、陳報意願函等件在卷可稽。相對人既陳
    報無到院調解意願,應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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