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V 損害賠償(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CHEV
2026-06-10
案號:彰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彰簡字第314號
原 告 楊明源
被 告 張家興 籍設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000巷0樓0○ ○○○○○○○○○○)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彰簡字第314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114年度附民字第1235號)裁定移送前來,茲被告於言詞辯
論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
定,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第2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廖婉凌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廖婉凌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