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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3-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彰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簡字第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黃資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戶籍地
    固設籍於彰化縣,有本院依職權查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惟經本院以公務電話與被告聯繫,被告向本院表示被
    告實際居住於臺中市北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
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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