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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27)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彰小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小調字第17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謝琦怡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蓋有公司章及合法
法定代理人章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
    明文。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而起訴狀所
    載原告法定代理人為黎小彤,惟黎小彤為原告之前經理人,
    並於115年3月3日因調任原告之關係企業而卸任經理人一職 
    ,是黎小彤於原告起訴時,已非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原
    告猶仍以黎小彤之名義提起本件訴訟,自有「原告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之程序不合法情事,爰限原告於主文所定
    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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