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3-10)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小字第9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沈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3日上午9時40分許 ,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因本院漏未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