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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3-10)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小字第9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沈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3日上午9時40分許
,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因本院漏未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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