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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1)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11 案號: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6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薛明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391元,及其中⑴新臺幣5,680元部
    分,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5
    計算之利息,及⑵新臺幣11,704元部分,自民國114年9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暨⑶新臺幣
    38,654元部分,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58,391元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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