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不當得利(2026-01-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唐肇澧 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1月20日以114年補字第93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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