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遺產分割登記(2026-03-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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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建錤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二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應陳報之事項:
㈠被告之被繼承人曾浚松(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
統表、遺產清冊,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遺產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
籍資料請勿遮隱)。
㈡被告曾建錤於111年4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繼承人曾浚松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為
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並應以被繼承人曾浚松所遺全
部遺產整體為撤銷標的。原告應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應以被繼承
人曾浚松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之聲明及遺產附表(如附)。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
狀(適格之被告、正確之聲明、附表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
謄本、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參考附表:被繼承人曾浚松所遺之遺產
編號 財產種類 坐落所在地或名稱 數量/面積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 備註 (由何被告繼承) 1 土地 全部/比例 2 土地 3 房屋 4 存款 _______元 5 其他 價值___元 以下自行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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