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V 返還侵占款(2026-06-10)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CHDV
2026-06-10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嘉
原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珊
被 告 陳柏河
陳添義
林崑狄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4萬2000元(4432萬1000元
+2712萬1000元=7144萬2000元;起訴後之利息毋庸併算),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萬9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