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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V 返還侵占款(2026-06-10)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CHDV 2026-06-10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嘉  
原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珊  


被      告  陳柏河  
            陳添義  
            林崑狄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4萬2000元(4432萬1000元
+2712萬1000元=7144萬2000元;起訴後之利息毋庸併算),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萬9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