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閱覽卷宗(2026-04-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閱
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下稱系爭訴訟)之被告劉志村,為聲請人之債務人。聲請人
    已對劉志村取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114年度司執字第668
    78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憑證),為明瞭案情,並抄錄、影
    印當事人所提證物,有閱覽系爭訴訟卷宗之必要,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系爭訴訟卷宗等語。
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
    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
    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非系爭訴訟之當事人,而為第三人,此據本院
    調取系爭訴訟卷宗核閱明確。又依聲請人所提聲請狀及其檢
    附系爭憑證影本所示,可見聲請人為劉志村之債權人,且劉
    志村現無財產可供執行,然此乃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佐以系
    爭訴訟之裁判效力不及於聲請人,難認聲請人就系爭訴訟有
    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其經系爭訴訟當事
    人同意閱覽卷宗之證明,依照上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
    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