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V 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2026-04-13)
其他/待認定
CHDV
2026-04-13
案號:家婚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廖珮涵律師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兩造於民國(下同)88年1月1日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兩
造婚後共同居住於彰化縣○○市○○○街000○0號未久,即共赴大
陸地區長期工作及居住。期間兩造因外地工作及生活等因素
,各方面經常發生爭執,至109年間聲請人因工作關係,有
轉赴越南長期工作之機會,然期間兩造仍爭吵不休,關係惡
劣,聲請人不堪此精神壓力,遂決意遠赴越南工作,相對人
繼續在大陸地區工作。然聲請人赴越南工作後,兩造關係並
未因距離而冷靜獲得穩定,偶有通話仍持續爭執,自聲請人
109年赴越南工作迄今,逾五年期間兩造均未碰面,通訊聯
繫內容亦由爭吵轉為離婚,此有相對人多次以手機聯繫要求
離婚並分割財產,更甚者,兩造間育有一子,自零歲開始即
交由聲請人之妹○○○在臺灣照顧教養至成年,子女生活及教
育費用由兩造交付之臺灣公司薪轉帳戶共同支出,如辦相關
貸款亦均有相對人本人親自簽名同意,相對人近日竟全盤否
認,委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對聲請人提出諸多不實指控,更稱
聲請人及聲請人家族財產均應分割予他,兩造互信基礎已然
喪失。
㈡兩造分居已達五年,期間經濟及生活互不相干,兩造除無感
情聯繫外,關係更進一步惡劣致無法修復,已達破裂邊緣,
鑑於相對人多次因財產問題與聲請人爭吵,後續協議離婚過
程冗長,兩造亦已難於維持共同生活,未同居並達六個月以
上,為此爰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准予宣
告兩造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
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
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聲請,得宣告改用
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0條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
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乃因如夫妻感情破裂,不能繼續維持
家庭共同生活,且事實上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如原採
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以外之約定財產制者,茲彼此既不
能相互信賴,自應准其改用分別財產制,俾夫妻各得保有其
財產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減少不必要之困擾,以
應事實上之需要。再觀諸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其所指
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為由,聲請
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當事人,並不以其就分居逾6個
月之事實無可歸責原因者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已分居五年,現相對人已多次以手機
聯繫要求離婚並分割財產,並提出戶籍謄本、護照影本、出
境日期表、兩造微信對話截圖、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上開等
情,並有證人即聲請人之妹○○○到庭結證略以:「(問:聲請
人跟相對人多久沒有住在一起?)2020年之後,一個在中國
上班,一個在越南上班,就沒有在一起了。他們都是各自回
臺灣,他們回臺灣也是到我們家吃飯。(問:相對人也有去
你那裡吃飯嗎?)有,因為他住在我們隔壁,他們回國的時
間沒有碰在一起過。(問:這五年都沒有相處?)沒有。(問
:你知道他們感情變成這樣嗎?)一開始從2002年在我父親
的工廠上班,這十多年來常常因為工作的事情我姊姊夾在父
親跟相對人之間要去協商說好話,一直很為難。」,此有本
院115年3月26日訊問筆錄在卷。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
到庭亦未以書狀陳述意見。本院並依職權調閱兩造入出境資
料,此有兩造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綜
上,本院認兩造間確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且兩造不同居已達
6個月以上,則揆諸首開說明意旨,聲請人依民法第1010條
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兩造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