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行使權利(2026-04-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温沛晴
相 對 人 劉奕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請求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
第3款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其目的即在於將來得領
回擔保金,又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
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
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
裁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供擔保為假處分執行,並以鈞院114年
度存字第8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假處分裁定業經撤銷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聲請通知
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裁全字第5號民事裁
定供擔保,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為行使權利之聲請,應向
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之,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