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歐秀芳
相 對 人 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霞
相 對 人 王霈萱
王能宏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霞、王霈萱、王能宏應連
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玖拾壹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兩造成立和
解,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
字第1466號民事和解成立,該和解筆錄成立內容第四點記載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上情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
查無誤。次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21,273元,因兩造成立和解,本院業已退還聲請
人裁判費3分之2即14,182元等情,有收據、本院函文在卷可
稽。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091
元(計算式:21,273-14,182=7,091),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