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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V 陳報遺產清冊(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CHDV 2026-06-09 案號:司繼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李穆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寶浩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寶浩(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
    ○路○○巷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李寶浩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