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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V 本票裁定(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CHDV 2026-06-09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傅建忠  


相  對  人  張甲申  


            張婉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甲申、張婉怡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
    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按票據法第12
    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
    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
    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4紙付款地均係在臺北市,依上開法
    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