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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V 本票裁定(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CHDV 2026-06-09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李秀春  
相  對  人  余宗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64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5年1月29日 455,000元 未記載 115年1月30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