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相  對  人  邱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02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4年4月23日 5,000元 114年5月20日 114年5月20日 000000000  002 114年4月23日 5,000元 114年6月20日 114年6月20日 000000000  003 114年4月23日 5,000元 114年7月20日 114年7月20日 000000000  004 114年4月23日 5,000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8月20日 00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