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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相  對  人  洪郁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02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3年12月16日 5,000元 114年4月10日 114年4月10日 000000000  002 113年12月16日 5,000元 114年5月10日 114年5月10日 000000000  003 113年12月16日 5,000元 114年6月10日 114年6月10日 000000000  004 113年12月16日 5,000元 114年7月10日 114年7月10日 000000000  005 113年12月16日 5,000元 114年8月10日 114年8月10日 000000000  006 113年12月16日 5,000元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 000000000  007 113年12月16日 5,000元 114年10月10日 114年10月10日 000000000  008 113年12月16日 5,000元 114年11月10日 114年11月10日 000000000  009 113年12月16日 5,000元 114年12月10日 114年12月10日 00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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