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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協商認可事件(2026-03-11)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1 案號:司消債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
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
    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消債條例
    第152條第1、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消債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鈞院
    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前置協商機制協
    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
    配表暨表決結果為證,堪信為真實。又前開協商成立之債務
    清償方案內容,經核與法令無牴觸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
    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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