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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97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李建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豐原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而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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