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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582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居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10日具狀請求對債務人黃居福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於114年1月22日死亡,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時,本件債務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
    無從補正,依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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