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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賴銘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0,3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賴銘全於民國106年6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3年8月14日止
      未受償之利息2942。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
      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
      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
      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賴銘全於民國99年4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3年07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97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
      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
      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5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968元 賴銘全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990% 002 新臺幣19465元 賴銘全Z000000000CD 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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