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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V 支付命令(2026-05-18)

其他/待認定 CHDV 2026-05-18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99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許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5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