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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V 支付命令(2026-05-18)

其他/待認定 CHDV 2026-05-18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7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賴冠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1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賴冠志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
      ,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5年4月16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48,569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
      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
      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2,388元整 (約定條款第1
      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
      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
    ㈡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
      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
      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
      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6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569元 賴冠志  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