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CHDV 支付命令(2026-05-18)

其他/待認定 CHDV 2026-05-18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7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孫溱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6,270元,及自民國(以下同
    )115年2月28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按年息7.13%計算之利
    息,並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8月31日止,按年息8.556%
    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1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
    .1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
      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
      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
      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
      件,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
      款,債權人於民國113年01月31日核貸50萬元整予債務人
      ,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
      指標利率(月調)加5.42%機動計算之利息(證二),(民國11
      5年02月28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
      率為7.13%)。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付
      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
      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三)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
      付金(證四),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
      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
      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5年02月28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
      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
      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76,270元及如上所示之利
      息、遲延利息。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