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V 支付命令(2026-05-18)
其他/待認定
CHDV
2026-05-18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許佳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2,854元,及自民國115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74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
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