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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V 支付命令(2026-05-15)

其他/待認定 CHDV 2026-05-15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鄭香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517元,及自民國96年7月2
    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香萍於民國90年9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
    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