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美蘭於民國(以下同)90年3月30日、93年3
        月2日、105年7月25日、110年9月16日開始相繼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
        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
        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
        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
        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國115年4月9日止帳款
        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82,242元,及其中本金179,949
        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4月9日止,帳款尚餘182,242元及
        其中本金179,94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
        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
        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
        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
        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9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958元 吳美蘭 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92991元 吳美蘭 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