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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洪坤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0,7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洪坤時於民國109年11月0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洪坤時於民國110
      年01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115年04月0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813元及違約金暨
      手續費250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8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10元 洪坤時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10% 002 新臺幣121684元 洪坤時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4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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