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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V 支付命令(2026-04-23)

其他/待認定 CHDV 2026-04-23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7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黃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247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
    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
    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