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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82,44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月華於民國93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
      7月15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
      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2日
      止累計419,491元正未給付,其中94,358元為本金;325,0
      4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月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2日止累計1,162,955元正未
      給付,其中248,045元為消費款;911,310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3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358元 邱月華 自民國115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8045元 邱月華 自民國115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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