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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蔣侃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399元,及其中新臺幣27,3
    53元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2月1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帳款尚餘28,399元,及
      其中本金27,35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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