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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V 支付命令(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CHDV 2026-04-09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19號
債  權  人  許土城  
上列債權人許土城因與債務人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許土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無訴訟能力人,應於支付命
    令聲狀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此於法定必備程式)。
二、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解散,
    應以其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始為正確。請向管轄法院查詢該
    公司是否已聲報清算人,及其清算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
    院准予備查清算人之函文,並依上項於支付命令列明其正確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