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051號
債 權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代 理 人 莊慎翔
上列債權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兆座食品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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