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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0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逸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逸清於民國96年10月23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16日
    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37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50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
    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8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503元 林逸清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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