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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庭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827元及其中新臺幣59,552
    元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10月7日、108年12月1
        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
        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
        同)62,827元,及其中本金59,552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帳款尚餘62,827元及
        其中本金59,55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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