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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郭政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6,5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16504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116504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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