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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呂躍澤即呂國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4,668元,及其中新臺幣141
    ,647元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4月12日、113年7月2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
          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
          、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3日止,帳款尚餘144,668元
          ,及其中本金141,647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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